村庄治理是我国最基层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庄秩序的有序供给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与社会建设的活力。随着国家能力的增强,国家力量全面进入村庄治理。村庄治理具有多层次性,可划分为私域、共域与公域三大治理层次,私域事务、共域事务和公域事务具有不同的性质与特征。这决定了处理不同治理层次事务和实现不同治理层次秩序的主导性原则存在本质差别。村庄私域秩序的供给应坚持个人主导原则,村庄共域秩序的供给应坚持自治主导原则,村庄公域秩序的供给应坚持国家主导原则。当前诸多村庄治理困境的出现与国家力量的进入对村庄秩序供给原则造成破坏有关,尤其体现为国家力量对村庄私域秩序供给中村民个体主体性和村庄共域秩序供给中村社集体主体性的全面挤压,村庄私域秩序和村庄共域秩序的供给呈现出国家化趋势。要克服这一状况,国家力量需要充分尊重存在于村庄不同治理层次的事务特征,发挥国家力量引导村庄私域治理和激活村庄共域治理的作用,以实现国家力量与村庄治理的精准化与精细化对接,达到村庄善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