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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地租形态和土地报酬问题
陈秋梅, 卫兴华, 宁玉山, 赵之农
1956, (10):
36-46.
DOI:
高级社区别于初级社的重要标志,就是在高级社中取消了土地报酬,从而实际上废除了土地私有权。在从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中,为什么必须取消土地报酬呢?土地报酬的性质是什么呢?它是不是地租呢?如果是的话,它究竟是什么样的地租,体现着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呢?无疑地,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可是在这方面,我们所见到的论文不多,在所见到的少数涉及这些问题的文章中或听到的有关这些问题的发言中,又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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