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研究》 ›› 1962, Vol. ›› Issue (4): 57-60.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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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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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地主政权虽一再下令禁止买卖永业田,但法令却规定“身死则承户者授之”。既称为永业,又可以继承,当然是私有土地。“庶人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此外,还可以“贴赁及质”。特定情况下永业田之可以出卖及贴赁,也是私有权存在的表现。
胡如雷. 魏晋隋唐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续完)[J]. 《教学与研究》, 1962, (4):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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