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教育部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
ISSN 0257-2826  CN 11-1454/G4

《教学与研究》 ›› 1962, Vol. ›› Issue (4): 57-60.DOI: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魏晋隋唐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续完)

胡如雷   

  • 出版日期:1962-08-20 发布日期:2012-03-05

  • Online:1962-08-20 Published:2012-03-05

摘要: 唐代地主政权虽一再下令禁止买卖永业田,但法令却规定“身死则承户者授之”。既称为永业,又可以继承,当然是私有土地。“庶人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此外,还可以“贴赁及质”。特定情况下永业田之可以出卖及贴赁,也是私有权存在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