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研究 ›› 2026, Vol. 60 ›› Issue (7): 1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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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规模是影响其民主代表性、结构合理性和履职效能性的一个重要因素。1979年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尽管《地方组织法》关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直至2022年才首次作出修改,但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此期间仍然在法定区间范围内逐步增加了名额,为其依法有效行权履职提供了保障。扩大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规模,既是提升人大常委会权威和优化人大常委会结构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人口数量增长的客观要求,是内在动因和外在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依照代表性和效率性两个原则确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使其处于一个合理的限度,有效平衡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