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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0257-2826 CN 11-1454/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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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隋唐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续完)
胡如雷
《教学与研究》 1962, (
4
):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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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主政权虽一再下令禁止买卖永业田,但法令却规定“身死则承户者授之”。既称为永业,又可以继承,当然是私有土地。“庶人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此外,还可以“贴赁及质”。特定情况下永业田之可以出卖及贴赁,也是私有权存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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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魏晋隋唐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
胡如雷
《教学与研究》 1962, (
3
): 59-61.
摘要
(
1126
)
PDF(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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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巾农民大起义之后,中唐以前,这一历史时期在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发展过程中自成段落。这五个半世纪中,社会经济呈现出很多具有历史阶段性的时代特点。大量无主荒地的不断出现,地主政权以屯田、占田、均田等方式不断处理、分配这些土地,就是这些特点中最重要的一个。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在魏晋隋唐时期,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呢?还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呢?这确实是我们史学界正在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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