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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0257-2826  CN 11-1454/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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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魏晋隋唐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续完)
    胡如雷
    《教学与研究》    1962, (4): 57-60.  
    摘要978)      PDF(pc) (2182KB)(1665)    收藏
    唐代地主政权虽一再下令禁止买卖永业田,但法令却规定“身死则承户者授之”。既称为永业,又可以继承,当然是私有土地。“庶人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此外,还可以“贴赁及质”。特定情况下永业田之可以出卖及贴赁,也是私有权存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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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魏晋隋唐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
    胡如雷
    《教学与研究》    1962, (3): 59-61.  
    摘要1126)      PDF(pc) (1701KB)(1555)    收藏
    黄巾农民大起义之后,中唐以前,这一历史时期在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发展过程中自成段落。这五个半世纪中,社会经济呈现出很多具有历史阶段性的时代特点。大量无主荒地的不断出现,地主政权以屯田、占田、均田等方式不断处理、分配这些土地,就是这些特点中最重要的一个。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在魏晋隋唐时期,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呢?还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呢?这确实是我们史学界正在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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